
2020年7月2日,恺英网络(002517.SZ)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162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2018年9月10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向宁波九晋支付5,00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5,000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5,000万元。恺英网络对上述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修订)》(财会〔2006〕3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故中国证监会拟作出决定:对恺英网络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9年10月9日,恺英网络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字2019131号)。
由于恺英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的恺英网络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恺英网络案诉讼索赔条件暂定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8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9年10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 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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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电话:021-63140581
Email:songyixin0214@hotmail.com
地址:上海田林东路55号1902室(200235)
宋一欣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起草过《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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