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控互动被处罚预告 律师征集代理中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富控互动被处罚预告 律师征集代理中

2020年6月25日,富控互动(600634.SH)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20]49号)。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富控互动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富控互动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富控互动未将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关联借款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富控互动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7,676,356.3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14%;《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09,247,855.4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5.09%;《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88,339,622.7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4.90%;《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8,602,704.08元,虚减投资收益118,602,704.0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4.70%。上述行为导致富控互动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富控互动《2014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亿元,均为关联担保;《201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20亿元,均为关联担保;《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9.80亿元,均为关联担保;《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68.35亿,其中关联担保41.35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44.69亿元,其中关联担保32.19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46.59亿元,其中关联担保33.19亿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0.23亿元。

四、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富控互动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和王闻涛、债权人周水荣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为,富控互动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颜静刚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富控互动全部涉案违法事项。

故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富控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3万元不等的罚款。

之前,2018年1月19日,富控互动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3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89号),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富控互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的富控互动投资者展开征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富控互动案诉讼索赔条件暂定为: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1月18日间买卖过富控互动(600634)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 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电话:021-63140581

Email:1634900268@qq.com

地址:上海田林东路55号1902室(2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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