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收处罚事先告知,投资者索赔启动

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长园集团收处罚事先告知,投资者索赔启动

2020年6月12日晚,长园集团(600525.SH)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深圳监管局查明: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长园和鹰在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对长园集团进行利润补偿。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开始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和鹰的违规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一、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二、对尹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尹智勇、史忻、刘瑞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尹智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史忻、刘瑞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情回溯,2019年6月1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进行调查取证。相关事项说明: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9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投资者可查阅相关公告。

历史交易显示: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长园集团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公告,一旦证监会对长园集团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目前,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正在开展投资者索赔征集,暂定: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股票(600525),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 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电话:021-63140581

Email:1634900268@qq.com

地址:上海田林东路55号1902室(200235)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Email:82831145@qq.com

地址:杭州余杭文一西路1198号万利大厦310室(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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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落扬李落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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