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鼎科创板(3):发行条件解读

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发行人仅仅符合发行条件还是不够的,若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也不能上市交易。

文章来源:明德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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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明德律师

问鼎科创板(3):发行条件解读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与主板和创业板相比,有如下重大变化:条文大幅度减少,主板IPO管理办法对于股票发行条件设定了23个条文,创业板IPO管理办法设定了10个条文,科创板首发股票的条件仅仅四个条文。当然最重要的变化是体现在在具体规定上:取消了现行发行条件有关盈利等业绩方面的要求;取消了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将首发的条件聚焦于公司的规范治理和合法合规上。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三年以上;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下面结合具体规定,对发行条件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的条件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这是对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的要求。

这一规定包含了这样几方面的内容。

1、发行人企业类型:发行人的公司类型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类型;

2、存续时间方面的要求:发行人的存续时间必须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

3、组织机构方面的要求: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所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是指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均依法成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只有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些组织机构,才能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公司权力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保证公司决策科学、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确保这些机构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是摆设,不能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道具。但是如何证明相关机构运行良好、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这些问题,不像财务指标那样好核查、好验证,科创板要求保荐人和律师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看来保荐人、律师怎样对这一问题给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可能是一道必须解决的难题。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连续计算的要求:必须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而且必须整体变更,不得对净资产进行评估入账、不得剥离、分立相关资产和机构,否则存续时间不得连续计算。

二、发行人会计和内控方面的条件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这是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方面的要求。

财务造假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顽疾,屡打不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起码要做到以下几点: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和配置,机构和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2、会计核算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才能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才能确保所披露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是条件之一,条件之二就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建立内控制度,是为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但仅有制度还是不行的,还必须确保制度健全且被有效的执行。根据科创板的制度设计,发行人的内控由注册会计师鉴证,只有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发行人才符合发行的条件。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人格独立、财产安全、稳定方面的条件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这一条件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其一、发行人业务和资产完整;

其二、发行人法人格独立。法人格独立主要体现于其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不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其三、发行人稳定性方面的条件。该条件要求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其四、发行人资产安全。

四、发行人合法、守法方面的条件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这一条件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其一、发行生产经营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其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其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这是《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有可能登陆科创板。如何证明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相关规定要求保荐人和律师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保荐人和律师如何证明发行人符合条件,不但对于发行人至关重要,对于中介机构同样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这些中介机构是否承当严厉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发行人仅仅符合发行条件还是不够的,若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也不能上市交易,对于上市条件,敬请关注下文:上市条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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